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艺金办发〔202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依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三条 资助项目评审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立足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
第四条 资助项目评审工作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核定资助资金、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复核、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审定和公示、公告、签约等。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相应的评审方案和评审标准,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秘书长、理事长审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类制定一般项目申报指南和重大项目招标公告,明确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和申报要求,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依据申报指南和招标公告载明的要求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向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申报指南和招标公告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八条 受理审核主要为对申报项目相关性、申报材料完整性和项目申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不涉及对申报项目质量水平和项目申报主体实施能力的等级评价。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九条 资助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评审方式,管理中心按照同行评审、大比例使用专家、结构化安排专家和执行回避制度等原则,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抽取或遴选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对专家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条 专家评审可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需要答辩的项目应安排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专家按照评审方案,依据评审标准,以排序、打分、投票、撰写评语等形式独立、实名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核定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依据申报指南和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助额度和相应的资助资金核定方案,结合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运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测算,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提出资助资金金额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定额资助项目按照申报指南和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助额度确定资助资金金额;非定额资助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财务专家、管理专家、艺术专家,以会议评审的方式对资助资金金额提出核定意见。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资金金额核定意见,结合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的情况,形成建议立项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说明,提交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十五条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结合项目申报材料、评审专家意见、管理中心建议,复核建议立项资助项目名单,形成拟立项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报告。
第七章 理事会审定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将拟立项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报告报理事会秘书长、理事长审阅同意后,送理事会理事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拟立项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报告,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八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等媒体公示立项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报告;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在30日内完成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核查,核查工作应听取各方面意见和项目申报主体申诉;核查完成后提出的处理意见,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秘书长、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条 经过核查确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不予资助,通知项目申报主体,视情况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立项签约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截止后的30日内,管理中心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申报主体签订资助协议;项目申报主体不能在规定期间签订资助协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或撤项申请,管理中心视情况作延期签约或撤销立项资助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拟立项资助项目在公示后被撤销资助资格的,将其项目申报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国家艺术基金征信评价体系,下调其评级。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